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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首版次软件扶持计划项目

     

    一、支持项目

    支持软件企业开发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的软件产品或服务。首版次软件是指企业自主开发,符合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领域范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包括填补国内市场空白、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软件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已实现首次商业化应用,具有可预见的广泛应用价值或在某一重要领域具有关键支撑作用的软件产品或服务。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

    (二)《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深府办函〔2020〕136号)。

    (三)《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

    (四)《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首”工程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成立满1年以上,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二)申报单位主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服务,申报前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 万元以上且软件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嵌入式系统软件)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2)主要从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或数据服务,且上年度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首版次软件实施地在深圳市内,符合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及《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确定的支持方向。

    (四)首版次软件已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登记的产品开发完成日期为2021年1月1日以后,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权利人,且须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

    (五)首版次软件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包括填补国内市场空白、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软件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已实现首次商业化应用,具有可预见的广泛应用价值或在某一重要领域具有关键支撑作用。

    (六)首版次软件已实现销售并完成交付,且是同产品名称、同一版本号。

    (七)首版次软件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八)申报单位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支持金额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金额: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事后直接资助。

    (三)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该软件产品实现首次销售后1年内审定到账额的30%给予资助,销售合同的审定到账额不低于100万元,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最多申报一个项目。

    五、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组成。

    基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原件;

    (二)申报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以上材料如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五)深圳信用网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专项申报材料:

    (一)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及一年内所有销售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货款到账凭证和销售发票复印件等(请提供所有销售合同复印件,并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制销售合同及到账凭证清单,包括销售合同编号、产品名称、客户名称、发票号、开票时间、金额等基本信息),如销售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

    (二)项目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原件。

    (三)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等复印件,其中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项目须提供自测试报告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试认证报告。

    (四)首版次软件为嵌入式软件的,要求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需体现该嵌入式软件的价值。

    (五)项目评审关注的其他材料: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如项目组成员学历、专业、职务、承担工作及工作量、社保缴纳证明等);项目单位拥有的资质认定、荣誉等情况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国家级、省部级及市级有关证书复印件);项目单位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

    六、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月16日18:00时。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1月19日18:00时(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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